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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技業技術股 可放棄緩課

財政部同意,生技新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員也將擁有「技術股」放棄緩課的自主權。選擇放棄緩課者,應在放棄緩課年度,依股票撥轉至其指定券商保管帳戶當日的時價課徵所得稅,且一經放棄即不得再變更。

取得技術作價股票者一經放棄緩課優惠,即須自行承擔未來的投資風險,未來出售時若產生虧損,放棄緩課時已納所得稅不得主張退還或抵稅。

反之,日後實際出售股票產生的獲益,將全數視為證券交易所得,如為上市櫃公司,全年售出股票總額低於10億元,證交所得可以免稅。

針對生技新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取得依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的技術股之新發行股票(簡稱技術股)後,決定放棄緩課並將股票送存其往來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財政部已明訂相關課稅規定: 一、生技新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將所得技術股,撥轉至其往來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者,應先向發行公司提出放棄緩課申請,經發行公司解除該等股票緩課註記後,再以該撥轉日當日的時價做為轉讓價格,併入撥轉年度的所得課徵所得稅。 在計算所得時,依「時價」認定轉讓價格,是指扣除取得成本核實計算。其為技術投資人者,如未能提出取得成本的證明文件,可按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依其成本得以轉讓價格30%計算減除;但所得人若為高階專業人員者,不適用成本扣除規定。

二、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將技術股撥轉至其往來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後,不得再申請恢復緩課或變更放棄緩課時點。

財政部同時規定,發行公司應依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在撥轉至股東往來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之次日起30日內,填報撥轉年度的「緩課股票轉讓申報憑單申報書」及「緩課股票轉讓申報憑單」,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憑單申報。

圖/經濟日報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