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問答/售持有2年內房屋 自住事實免特銷稅 | 回上一頁 |
問答/售持有2年內房屋 自住事實免特銷稅
出售持有二年內自住房屋,是否免徵特銷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財政部已修法自104年1月7日起,需「有自住事實」方得免徵特銷稅,納稅義務人二年內自住換屋須舉證有「自住事實」才可免課徵特銷稅。
該分局說明,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原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
惟自100年6月1日施行以來,因未規定一定要居住於該屋之漏洞,是稽徵實務上仍發現不少投資客,僅形式上於出售前將戶籍遷入,根本未實際居住,與政府落實該款照顧自住換屋者立法意旨相違,故除須辦竣戶籍登記外並增列「有自住事實」之要件,方得排除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