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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補助款 不得列投抵

為鼓勵企業投入研發創新,不論針對一般公司或中小企業,政府皆釋出研發支出投資抵減的租稅優惠。不過,南區國稅局提醒,為避免同筆研發費用享受雙重政府優惠,公司向各級政府機構所申請的研究補助款,不可申請投資抵減,且還得列為收入申報。

南區國稅局解釋,依據「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及「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企業因開發或設計新產品、新原料或服務型態等努力所付出的研發成本,可享額外抵減稅額的優惠。

但國稅局指出,企業須注意投抵租稅優惠的適用範圍,不僅因改進現有產品、服務生產程序、服務流程、系統及現有原料、材料或零組件所從事的研究發展活動支出,不可列報外;資金來源為向各級政府機關所申請之補助款,如經濟部工業局數位內容產業發展補助計畫補助款的支出,同樣也不在投抵優惠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