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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贈IPO股 妻脫手要稅15%

財政部規定,配偶互贈股票,受贈人出售獲贈股票時,其徵免證所稅須視受贈前股票性質而定,如為IPO等強制課稅股票,即使受贈後出售已為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利得亦須按15%稅率分離課稅。

財政部指出,自2013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股票,有所得稅法第4條之1但書規定的證券交易所得,而該股票若源自於配偶贈與的上市、上櫃股票時,其股票性質以贈與前的股票性質作為認定標準,持有期間亦同步回溯自贈與前的取得日計算。

基於此一原則,財政部表示,配偶贈與的上市、上櫃股票,贈與前如屬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的股票,受贈配偶在該股票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這類股票亦認屬為IPO股票,其證券交易所得應強制核實課稅。 至於計算股票持有期間,則是以贈與前的股票取得日,計算股票持有期間。

財政部提醒,證所稅採取分離課稅制,同一申報戶的個人應分別計算其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個人經計算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僅得自該個人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虧損亦不得後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