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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分紅數額 須納公司章程
立法院5月1日三讀通過「公司法」235之1條修正案,公司章程應規定公司獲利,須提撥定額或一定比例作為員工「酬勞」。經濟部昨(16)日公布解釋函令,提供各公司作為公司章程修改參考,並提醒應於明(2016)年6月底前依新法完成修正。
新法明訂,公司章程應規定,企業若有獲利,須依當年度獲利狀況,提撥「定額」或「一定比例」作為員工「酬勞」,「酬勞」可以為股票、發行新股或現金。
昨日公布的章程參考範例為:「第X條: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OO%(或OO元)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第X+1條: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有限公司為由股東同意)分派股東紅利。」
解釋函令,所謂「當年度獲利狀況」,應以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為準。但資本額若未達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者,則以董事會決議編造之財務報表為準。
至於「比率」的訂定,可選擇以固定數、一定區間或下限等三種方式表達;例如:2%、2%至10%、或2%以上,不低於2%等均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