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問答/小商家扣繳稅款 申報營所稅退還  回上一頁
    問答/小商家扣繳稅款 申報營所稅退還

經營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是屬於查定銷售額之小規模營利事業,有取得扣繳憑單之租賃收入及扣繳稅款,該怎麼申請退還租賃收入之扣繳稅款?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依所得稅第14條第1項第1類之營利所得規定,屬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

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原則上係由國稅局依查得資料核定營利所得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稅課稅,惟其如欲申請退還扣繳稅款時,則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