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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報營業成本 一罪兩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發生虛報營業成本,進而短漏報未分配盈餘情事,將遭雙重處罰,並不適用「一罪不兩罰」原則,提醒營利事業誠實報繳營業成本,以免遭罰得不償失。
南區國稅局近日就查到轄內甲公司申報100年度營所稅時,沒有實際進貨但卻向乙公司索取不實發票,虛列了1,200萬元的營業成本,遭查獲後,認定其除須補稅200多萬元外,還得加計罰鍰。此外,由於甲公司於100年度虛報1,200萬元成本,也導致短報未分配盈餘,這部分也遭國稅局補稅70萬元,並加計罰鍰。但甲公司負責人不服,認為兩項處罰目的相同,為何「一罪兩罰」,並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最終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判決指出,營所稅與未分配盈餘屬不同的稅目,也適用不同稅率,因此處罰時所引用的法條也不同,因此,認定未誠實申報營所稅及短漏報未分配盈餘,屬違反不同所得稅條文的兩者行為,並無重複處罰的問題。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一旦虛報營業收入,同時也容易短漏報未分配盈餘,一旦被查到,除了補稅,兩項違規行為將遭分別處罰,遭處罰鍰將比想像中的重,呼籲營利事業誠實報繳成本支出,以免遭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