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問答/承辦政府業務收入 依規定徵免所得稅 | 回上一頁 |
問答/承辦政府業務收入 依規定徵免所得稅
機關團體如有承辦政府業務之收入應辦理結算申報,可否依法徵免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答覆: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係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其所取得之收入應計入當年度收入總額,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依規定徵免所得稅。近來案例顯示查核社區發展協會時領有政府單位給予其承辦清潔工作之補助款項計40餘萬元,惟未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7萬餘元外,另加徵怠報金1萬餘元。嗣後雖經協會提示相關給付薪資資料更正稅額,惟該年度已視同不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免稅要件,結餘款項超過起徵點,仍應依法課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