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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答/103年度轉用電子發票 優惠至112年度

原以收銀機開立發票之租稅優惠要如何繼續適用呢?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102年12月31日以前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且主要經營對最終消費者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例如從事零售、餐飲、旅宿等業務)之營利事業,若於103年度起轉用電子發票,就可自開立電子發票年度起至112年度止,繼續享受擴大書審純益率降低1%或非擴大書審所得額標準降低2%的租稅優惠,即使年度間轉換,還是可以全年適用優惠。有意改用電子發票之業者,早申請早受惠喲!另為鼓勵營利事業使用電子發票,倘兼營「零售業務」以外之營業項目,於該營利事業全部營業項目改為開立電子發票後,亦可適用該獎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