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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裁罰變更 須有利納稅人
稅務違章案件涉及處罰時,如果遇裁罰標準變更且不利納稅人時,財政部規定,如屬應裁處而未裁處或已裁處但尚未確定的罰鍰案件,一律不適用。
財政部今(11)日發布解釋,明令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修正變更後,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時,對於變更前應裁處而未裁處,及已裁處尚未確定的罰鍰案件均不適用,這類案件仍應按修正前有利納稅人的裁罰規定處分。
財政部舉例,裁罰參考表規定某違章漏稅行為在2013年12月31日前,應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2014年1月1日修正裁罰參考表,改按所漏稅額處一倍的罰鍰,即屬裁罰參考表不利之變更。
因此,國稅局在2014年6月查獲甲公司2011年有該違章漏稅行為,國稅局在裁處時,應依「2014年1月1日修正前」裁罰參考表規定,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不適用修正後的裁罰參考表,按所漏稅額處一倍罰鍰規定。
為使稅捐稽徵機關對稅務違章案件的裁罰金額或倍數有一客觀標準可供參考,財政部訂有裁罰參考表,交稅捐機關統一執行。
裁罰標準屬於行政規則,財政部可視社會經濟環境變遷及稽徵實務需要,隨時檢討。
由於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4項規定,財政部發布的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