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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合併虧損扣抵 只有五年

南區國稅局表示,現行所得稅法,給予企業長達十年的虧損可扣除年限規定,並不適用於依企業併購法合併後的存續公司,提醒此類企業留意,應提早做好正確稅務規劃,以免喪失扣除權益,還得遭補稅。

舉一行政訴訟案例為例,甲公司和乙公司於2009年依據企併法合併,以甲為存續公司,甲公司申報該年度營所稅時,列報了由乙公司那繼受的92年度虧損扣除額400多萬元,但國稅局卻不准其認列。

甲公司主張,政府基於有利企業以併購方式進行組織調整,發揮企業經營效率,才制定企併法,依照企併法第38條規定,參與合併的公司,在合併前尚未扣除的虧損,可由合併後的存續公司繼續使用,可使用的扣除時間為五年,目的在於減少公司因併購而喪失的租稅權益。

甲公司指出,既然所得稅法中,已將虧損可扣除年限由五年延長為十年,該項條文也應可適用於合併後的存續公司,放寬可扣除年限為十年,以符合企併法鼓勵企業透過併購發揮經營效益的精神。

案件打進行政法院,最終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判決主因在於,企併法中已明訂合併後的存續公司,繼受的虧損可扣底年限為五年,因此應優先適用之,而非適用所得稅法中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