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從事鋼板買賣及簡易加工,在幫客戶裁切需要尺寸時所產生的下腳廢料,今年3月以100萬元售出,請問這筆收入該如何申報?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規定,銷售下腳及廢料的收入,應列為收入或成本的減項。所以甲公司出售下腳及廢料的收入100萬元,應在出售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在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收入或成本的減項。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有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時,應注意是否已列為當年度收入或成本的減項,以免查核時遭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