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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合一/非境內居住者售屋 稅負較重

與綜合所得稅稅率比較,房地合一課稅制施行後,出售房產的利得稅負最高亦達到45%。不過,與一般所得不同之處在於,房產利得稅率不是一成不變,而是根據持有期間長短,決定稅負輕重,持有超過十年以上,可按最低稅率15%繳稅。

立法院通過的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關房地合一課稅制的一般性稅率(即非自用住宅),依據所有權人為企業或個人、身分是境內居住者或非境內居住者,以及持有房產期間長短,分別訂有二到四級高、低不同的稅率。

以個人為例,境內居住者的適用稅率與「非境內居住者」相比,稅率級距不僅較多,還可擁有長期持有的輕稅選擇;而非境內居住者因其適用稅率的分級較少,在台售屋利得稅負,平均會較居住者為重。

依據稅法,境內居住者適用的房地合一稅率共分四級,按其持有不動產年限依序是:期間未達一年,稅率45%;持有一年以上、未達二年的稅率是35%;持有二年以上、未達十年為20%;持有超過十年才出售,稅率降至15%。

非境內居住者出售在台持有的不動產,利得稅率只有二級,持有期不滿一年,會被課以45%最高稅率;持有超過一年,稅率降為35%。

換言之,雖然房地合一課稅制施行後,境內外居住者的最高稅負表面一致,但境內居住者只要長期持有不動產,不要在二年內從事短期買賣行為,出售房產的利得就可降至20%以下,遠較非境內居住者為輕。

既然境內與境外居住者的稅率大不相同,所謂境內居住者究竟指得是誰?按照稅法規定,境內居住者必須合乎: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且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或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但在一個課稅年度內於我國境內居留滿183天者。兩項要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是我國境內居住者。

例如甲舉家遷美並長期在美國工作,甲在台灣留有一棟房產,依規定,只要甲在一個課稅年度內,返台並居留時間逾183天,甲就算是台灣的居住者。非境內居住之個人的適用稅率,與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企業完全一致,這項高稅率的設計目的,在防止外籍人士與外資企業來台炒房。至於我國境內一般營利事業的房地合一稅率維持17%,與正常營所稅率一致。(基礎篇四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