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拍賣網站刊登販售服飾,是否要辦理營業登記繳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個人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每月銷售貨物金額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金額達4萬元,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果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者(現行規定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其「每月銷售額」之認定,以最近六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