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房地合一稅 增防錯殺條款  回上一頁
    房地合一稅 增防錯殺條款

房地合一實價課稅已完成政黨協商,新版補強防錯殺機制,個人與建商合建分屋,或因非自願性因素需在短期內出售房產者,利得分離稅率降為20%,不再受重稅懲罰。

微調後版本列入今(5)日立法院院會第一案,可望順利三讀,明(2016)年1月上路實施。

由立法院長王金平主持,朝野昨日就行政院版房地合一制修法草案進行協商,朝野政黨對於行政院版本均表態支持,順利達成協商共識。協商後的課稅版本僅在課徵稅率部分,增訂防錯殺條款,針對非屬炒房圖利的短期售屋案件,另訂較低的適用稅率。

依據行政院版,房地合一實價課稅的利得,按持有期間長短分成輕重不同的四級課稅,持有期短於二年者,利得分別要按35%及45%課稅,昨天政黨協商版本已做出修正,未來若經財政部認定屬於非自願性售屋者,出售前持有房產期間即使短於二年,一律改按20%的稅率課稅,稅負將大幅下降。

同樣避免出現錯殺,導致無辜售屋者在房地合一施行後揹負重稅,協商版也就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並將因此分得的房地迅速在二年內出售者,排除視為是炒房,稅率亦由35%或45%降為20%。

財政部表示,這是考量部分合建分屋個案的建物興建期並不長,一旦快速出售,就會構成短期交易條件,並被按最高稅率課稅,財政部認為,這類交易案件未必就是炒作,稅率應有所區分。

另外,房地合一稅率高低與持有期長短有關,昨天經協商後,針對繼承出售繼承取得的房產,在計算實際持有期間時,亦可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取得後持有的年期一併納入計算。

圖/經濟日報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