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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設勞工董事 立委力推
讓員工參與經營決策,立委紛紛推動「證券交易法」修法,明定上市櫃公司應在章程設置勞工董事,或上市櫃公司的薪資報酬委員會中,至少有一席是勞工代表,以利爭取薪資或勞工權益。
吳育仁指出, 2006年證券交易法修法引進獨立董事制度,公開發行的公司須依法設置獨立董事,但實務上台灣上市櫃公司的獨立董事制度功能不彰,因公司的所有權和經營權沒有有效分離,導致台灣獨立董事制度形同虛設。吳育仁認為,上市櫃公司資金取於社會大眾,如果沒有有效監督,公司經營成敗不只影響公司員工生計,也會影響投資人與社會大眾,因此,要落實企業社會責任,企業須設置勞工董事或員工董事,讓員工參與經營決策,對於爭取薪資或勞工權益也會有幫助。
朝野立委對「證券交易法」頗為關注,國民黨立委蔣乃辛、李慶華、楊瓊櫻等人也提案,上市櫃公司的薪資報酬委員會中,應有至少一席委員是勞工代表。
台灣企業獲利逐年提高,但據金管會資料顯示,截至2014年底,上市櫃公司保留盈餘高達5.8兆元,台灣勞工薪資卻倒退16年。立委楊瓊瓔認為,推動勞工董事、薪酬委員會設勞工代表,可讓勞資雙方有更好的溝通橋梁,是雙贏的結果。
蔣乃辛說,設勞工董事是世界趨勢,可以爭取勞工權益,也有助於拉近貧富差距,另外,除了上市櫃公司設勞工董事,國公營事業轉投資企業也應有勞工董事。
蔣乃辛提案,預計修正「國營事業法」條文,規定國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政府持股超過20%時,政府股份的董事或理事應至少有一席次,是由該企業工會推派代表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