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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地價金 可按應繼分領取
總統昨(3)日公告「地籍清理條例」部分條文案,明定地籍清理標售土地的繼承人,自土地標售價金儲存日或國有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可以按「應繼分」領取土地價金,不再需要全體繼承人會同領取。
目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估計總共約115億餘元的土地價金,將等權利人或繼承人來申請。
內政部地政司官員表示,為解決台灣光復初期辦理土地總登記遺留至今土地登記權利內容不完整,或是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的地籍問題(如共有土地各共有人持分合計不等於一的土地、所有權人登記為「土地公」、「媽祖婆」等不是自然人或法人的土地),特別制定「地籍清理條例」,從2008年7月起全面清理、標售。
官員指出,就土地所有權權屬不明的土地,若權利人無法於期限內申報或申請登記,直轄市、縣(市)政府已依規定分年分批陸續代為標售,並將標售土地價金存入保管款專戶,但經兩次標售未能標出,將會囑託登記為國有土地,權利人仍可以自價金儲存之日或國有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有民眾反應,如權利人死亡,礙於繼承人眾多或部分繼承人行蹤不明等原因,無法全體會同申請,導致全部繼承人都不能領取標售價金,因此內政部修法增訂繼承人可按應「繼分」 領取價金。另外,土地登記簿所有權人持分登記為空白,影響處分或貸款,這次也增訂此類土地經公告後,逾期一年無人申請更正登記,將按登記名義人數均分權利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