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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App 七天鑑賞期取消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行政院可視產品特性,排除如生鮮食品、易腐敗商品、影音或App等不適合七天鑑賞期的商品,並提高企業經營者故意造成損害的罰金上限。
現行消保法規定,消費者購買網購、郵購等商品有七天鑑賞期,不滿意可無條件退貨,不過考量部分商品有容易腐壞或是可以複製的特性,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日後生鮮食品、易腐敗商品、影音或App等不再享有七天鑑賞期。此外,消費者簽訂定型化契約前,本應有30天的合約審閱期。新法進一步規定,未來企業不得以定型化契約使消費者拋棄審閱期,否則契約無效。
律師盧天成認為,現在網購行為相當頻繁,確實有不少消費者存有貪小便宜心態,使用幾天後退貨,不僅對商家造成傷害,多出的運費也是額外負擔,這類爭議過去時有所聞,消保法修法方向符合目前使用現況。
盧天成指出,生鮮商品本來就有保鮮期,若適用七天鑑賞期,難以判定是商品本身腐敗或是原本就有瑕疵,至於數位、影音產品,則可能因消費者在鑑賞期內翻拍、複製而涉及智慧財產權問題。
三讀條文也提高現行損害賠償上限;若業者故意造成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賠償金,若因重大過失造成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賠償金,若是過失所致,得請求一倍以下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