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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股股利 不須併入綜合所得
財政部指出,投資人取得第一上市(櫃)公司或是外國興櫃公司股票所配發的股利,非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不需併入綜合所得課徵所得稅。
但是財政部表示,在最低稅負制施行後,國人取得的海外所得總額超過100萬元以上,須計入所得基本稅額辦理申報,基本所得額合計逾670萬元者,要繳納最低稅負所得稅。
依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第一上市(櫃)公司」是指外國發行人所發行的股票,未在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且其股票經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買賣者。
財政部指出,根據募集準則規定,這類股票配發的股息,外國發行人因非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亦未經我國政府認許在境內營業,而是依外國法律發行,經我國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核准來台掛牌買賣,外國發行人給付投資人的股利,即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個人取得這類股票配發的股利,免併入綜合所得課徵所得稅。
但是,財政部提醒納稅人,個人海外所得自2010年1月1日起,須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取得上述外國公司的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需另審視是否有基本稅額之適用,如個人海外所得合計全年逾100萬元以上,應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中申報。
合計全戶基本所得額未超過670萬元,則不須繳納最低稅負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