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領有重度殘障之身心障礙手冊,於遺產稅申報時是否可主張身心障礙扣除額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為何?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答覆:被繼承人之配偶、父母及繼承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規定之重度以上殘障者,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且未拋棄繼承權者,於申報遺產稅時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專科醫師出具載有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每人得主張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618萬元(103年1月1日以後之繼承案件),故被繼承人並非該扣除額之適用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