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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現值評定 擇期再審

立法委員主張修法縮短房屋評定現值調整期間,以便追上市價,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決議認為,恐將因此帶來不確定性,全案保留擇期再審。

由立法委員李應元等18人提案修正房屋稅條例第11條條文,鑑於目前規定地方政府「每三年」才得重行評定一次房屋現值的限制性條文,導致公告價格追不上市價,無法正確反映稅負的現象,應修正採取「至遲每三年重新評定一次」的彈性條款,以便反映房屋實際價格。

昨(27)日立院財政委員會召開審查會時,財政部同意李應元等18位立委提案,但建議修改文字為:授權地方政府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不過,與會審查的立委費鴻泰認為,調整評定現值涉及人民權益,未明訂期間,而是採取彈性調整的作法,恐怕會帶來稅負的不確定性,必須慎重。

由於參與審查的委員意見不一,提案立委李應元接受在無法取得一致共識前,保留全案擇期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