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問答/旅行業代收轉付 陸機票食宿費等入列  回上一頁
    問答/旅行業代收轉付 陸機票食宿費等入列

旅行業者辦理國外及大陸旅行團代收轉付範圍及支出憑證認定有何規定?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旅行業者辦理國外及大陸旅行團收取之團費,應按扣除代收轉付價款後之差額,於回國十日內逐團估算結帳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代收轉付之範圍包括:一、國外及大陸地區機票款。二、國外及大陸地區發生之費用,包括交通、食宿、觀光、簽證費、保險費、小費、機場稅、入場券等。三、國內支付之費用,包括機場稅、簽證工本費、保險費等。

若旅行業者誤以非代收轉付範圍之項目列為團費收入之減項、或將已列入團費減項之代收轉付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造成短開統一發票或虛報進項稅額情事,將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