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期間到寺廟拜拜,隨喜捐贈香油錢及安太歲等取得之收據,可否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捐贈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對政府機關或符合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檢附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機構或團體所開立的捐贈收據列舉扣除,所以隨喜捐贈香油錢給寺廟的收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作為捐贈列舉扣除。但點光明燈或安太歲之收據,因為寺廟相對有提供服務,並非無條件之捐贈性質,故不能適用上述列舉扣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