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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屋人毀約 賣方可代繳契稅
簽約出售卻遭片面毀約的房產,契稅不再扮演絆腳石。財政部同意,賣方只要取得法院判決應辦理所有權登記的證明,可改由賣方代買方繳清契稅,憑以辦理產權登記過戶。
財政部已發布行政命令,針對房屋經法院判決確定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勝訴當事人(即房屋原所有權人)經地政機關認定,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4款規定,得單獨申請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敗訴的當事人(即買進房屋的新所有權人)者,勝訴當事人得代敗訴當事人申報及繳納契稅。完成所有權移轉程序後,賣方可要求買方給付買房款。
財政部解釋,現行契稅條例規定的納稅義務人,如以買賣行為為例,應該擔負契稅申報及繳納者為「買方」,因此若出現糾紛,賣方因無法代為繳納契稅,便會形成因買方未繳納契稅,導致無法完成交易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