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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行前…留意重購退稅門檻

房地合一制施行前,換屋族必須注意重購退稅的門檻條件。財政部指出,新制實施前換屋者,仍要符合重購新屋是「以小換大、以低換高」的要件,且新屋價格高於舊屋僅能按房屋單價比較,並不包含土地。

財政部提醒換屋族注意,列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時,僅能就「房屋」部分的出售價格,與重購新屋的價額作比較,並非指「房屋及土地」的合計總價。

因此,如果買賣合約書是以總價額簽訂出售房地者,且未劃分房屋及土地各別價格,須依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的比例,計算各別價格。

舉例來說,甲以1,000萬元出售A自用住宅,並以1,200萬元價格買進B新屋做自用住宅使用。由於甲出售A屋及買進B屋均未區分房屋及土地的各別價格,依照財政部規定應以【房屋評定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的房地比計算,假設舊屋A的房屋價值為200萬元;新屋B的房屋價值為400萬元,因為新屋價值高於舊屋,甲可向國稅局申請退(抵)應納的所得稅;反之,則無法申請退稅。

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列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時,應自出售自住「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即可在重購自住房屋完成移轉登記年度,自應納綜所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售屋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