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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符二條件 可分期付款
5月報稅季對遭逢經濟危機的企業來說,備感壓力。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若真的有財務困難,在符合兩項認定標準前提下,可向國稅局申請「分期付款」。
南區國稅局表示,國稅局會用兩項標準檢視營利事業是否符合分期繳稅資格。
首先,營利事業一年內,須出現連續四個月收入淨額合計金額,較上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的虧損的情形,才可適用。但已經申請停業、註銷,或擅自歇業、經主管機關撤銷、命令解散及廢止的營利事業則不符資格。
其次,須由稽徵機關查明確認,是否真的因財務困難、無法於繳稅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款;同時,應納稅額在200萬以上者,須簽署聲明表示願意提供相當擔保。
南區國稅局表示,有財務困難導致無法一次付清稅款的營利事業,可於5月1日到6月1日報稅期間內,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便可依照稅款金額大小,分成二期到36期繳納,但須額外負擔加計利息。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申請時記得要檢附證明文件,具體說明無法一次繳清稅款的原因,並附註聲明表示同意負擔利息。
一旦申請分期繳納後,各期稅款也須按時繳納,以免逾期,不但失去分期繳納資格,還得遭加徵滯納金,甚至被強制移送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