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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青年創業,個人或中小企業以其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取得的收益,可以延後至實際處分日年度再計稅,財政部明令,受讓智財權公司須在取得增資入股函後的次年5月底前完成申請,才能保有租稅優惠。
為促進創新研發成果的流通及應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35條之1,明定個人或中小企業以其享有所有權的智慧財產權,讓與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所取得的新發行股票,免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而在實際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按全部轉讓價格或時價作為當年度收益,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由於新規定將以智財權作價入股的收益課稅時點與實際繳稅時點一致化,取得收益者因是以實際處分日的處分收益,申報繳納所得稅,一旦出現虧損,也不會被課以高額的所得稅。財政部指出,這項措施有助降低青年的創業風險。
舉例來說,2015年1月,甲以智財權作價入股給A公司,取得新發行股票價值500萬,2019年12月時,甲以1,000萬處分這批股票,甲應在2020年5月以全部處分價值1,000萬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繳稅。反之,若甲在2019年處分股票收益只有300萬元,2020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亦只須就300萬申報繳稅,並非原取得股票500萬元。
配合這項租稅措施,財部已訂定並發布「受理個人或中小企業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之1規定申請免徵所得稅作業要點」,包括:
一、明令「智慧財產權」範圍為所有經人類精神活動成果所產生財產上的價值,由法律所創設的權利者。以目前為例,包含但不限於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與植物品種權等。
二、規範租稅優惠的申請時限:受讓智慧財產權的股票發行公司,應在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本次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增資函之日起,至次年度5月底前,或自要點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公司所在地稅局申請適用租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