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繳納之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可否於綜所稅申報列舉扣除?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萬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該所說明,二代健保實施後,個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繳納之補充保險費仍屬健保費,依上開規定,可於繳納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保險費全數列舉扣除,不受每年每人2萬4,000元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