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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扶養5歲以下子女 兩種情形不得扣除
今年5月份申報103年度所得稅時,扶養98及100年次出生之子女,可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多少元?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一)經減除該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及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稅率在20%以上。(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所以郭先生今年5月申報103年度撫養該二位子女,如均無上述之情事,可申報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50,000元(每人2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