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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答/售二親等親屬贈屋 持有二年免特銷稅

出售自二親等內親屬受贈之不動產,贈與人於贈與前持有期間逾二年者,是否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依財政部104年2月5日發布之解釋令規定,所有權人銷售自二親等以內親屬受贈取得之不動產,且該贈與人贈與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逾二年者,屬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銷稅,並自104年1月9日生效。舉例來說,甲是乙的親生女兒,乙100年購買一棟透天厝,104年贈與給甲,甲受贈後馬上出售,因甲乙屬二親等內之親屬,且乙將該不動產贈與甲前,持有期間已逾二年,故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