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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答/受贈房屋成本認定 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個人出售受贈取得的房屋,如何認定房屋的成本?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個人出售因受贈而取得的房屋,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損益,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受贈時該房屋之時價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至於受贈時該房屋的時價,係以受贈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金額,亦即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提醒民眾如出售房屋獲利,應依稅法相關規定,核實計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並非就「核實計算」及「按財政部頒訂標準計算」擇一申報財產交易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