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三角貿易課稅規定 放寬  回上一頁
    三角貿易課稅規定 放寬

國內企業代國內買家自國外進口所需貨物,收取佣金收入要課營業稅,財政部已經同意,若國內買家為保稅區廠商時,國內賣方企業的佣金收入營業稅,可以比照外銷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已發布最新解釋,國內賣方企業接受保稅區廠商訂貨,轉向國外供應商訂貨,並直接以保稅區廠商名義進口,進口後,貨物使用情形若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與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國內賣方企業即可按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的收入,開立零稅率二聯式統一發票。

財政部曾在2008年間針對國內賣方企業接受國內買方企業訂貨,轉向國外供應商訂貨並直接以國內買方企業名義進口的交易型態,明令非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國內賣方企業應按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收入,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

不過,由於2008年間的規定,並未區分交易模式對象是否為保稅區營業人,國內賣方企業收取轉付的差額或取得的收入,無法適用零稅率,導致從事這類三角貿易的國內賣方企業稅負上升。

財政部日前檢討認為,外銷貨物、勞務,或銷售給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因具備外銷或視同外銷的屬性,依消費地課稅原則,原本不應課徵營業稅,國際間實施加值稅國家,其企業從事外銷或類似外銷貨物或勞務行為,亦均採零稅率。

因此,國內賣方企業受國內買方企業委託,自國外進口供國內買方企業使用的貨物或勞務,若國內買方企業為保稅區廠商,勞務發生的目的是為完成保稅區廠商的訂貨合約,只要符合營業稅法規定,國內賣方企業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的收入,即屬與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使用的勞務有關,應適用零稅率。

新規定發布後,財政部表示,符合這類交易模式的國內賣方企業,可按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的收入,開立零稅率發票,並以進口貨物保稅區廠商向海關申請核發簽署「進口該貨物確係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無訛」字樣,及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的進口報單副本,作為申報適用零稅率的證明文件。

圖/經濟日報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