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在國外讀書,將於年底嫁給外國同學,於女兒結婚時,應該檢附什麼證明文件才能享有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免繳贈與稅的規定呢?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不論居住國內外的子女,只要贈與人是中華民國的國民,都適用贈送子女婚嫁財物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規定。應檢具的證明文件有兩樣,第一是可以證明受贈人是贈與人子女的證明文件,如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等。第二是可以證明受贈子女結婚的證明文件,如戶籍登記或法院掣發之公證結婚證明等。如果在國外結婚的話,則可以檢具類似國內如前所述的結婚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