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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答/健保費 可全額列舉扣除

繳納之健保費可否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扣除?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關於保險費項目,首先要符合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之要件。保險費可以分為二部分計算:(1)全民健保保費: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健保費由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繳納者,不受金額限制,全數扣除。

(2)人身保險費: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繳納的人身保險(包含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國民年金保險)的保險費,每一被保險人每年扣除金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實際發生之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數全數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