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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企業依法向外國政府繳納的所得稅,可以回台抵稅,但財政部規定,企業申報扣抵國外已納稅款時,換算匯率應以國外實際繳稅日的匯率為準,並非向我國政府申報扣抵營所稅當日的匯率。
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所稅;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所得,已納國外來源所得稅款部分,則可在合併境內外所得申報後,與在台應納所得稅相互扣抵。
財政部指出,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得由納稅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的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
所謂「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指得是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按該國貨幣繳納的所得稅;回台申報扣抵時,換算為新台幣的金額,則是以「實際繳納稅款日」的匯率為準。
財政部亦規定,營利事業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計算繳納的所得稅,若經所得來源國稽徵機關核定變更,發生補稅、退稅等情形者,則應重新計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其匯率換算日則改按以下原則辦理:
一、補稅:應以所得來源國稽徵機關核定的補稅金額,按實際補繳日匯率計算補稅金額,併計原核定繳納的國外稅款。
二、退稅:應以所得來源國稽徵機關核定變更後實際按該國貨幣繳納的所得稅,依原繳納國外稅款日的匯率重新計算。
目前正值企業及個人申報年度所得稅期間,為免營利事業列報國外已納稅款時,誤以「向中華民國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日」匯率換算為新台幣的稅額,財部提醒,企業應仔細檢視,並以向外國政府繳納所得稅個別情形,遵照正確的匯率換算,以避免出現短、溢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