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問答/分居夫妻報綜所稅 三情形免合併申報  回上一頁
    問答/分居夫妻報綜所稅 三情形免合併申報

分居的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在什麼情形下可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一)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於辦理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申報時,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二)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法院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於辦理法院裁定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申報時,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三)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於辦理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通常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