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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答/未按時分期繳稅 逾30日強制執行

已申請分期繳納所得稅,如未按期繳納是否會移送強制執行?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所得稅案件,而逾分期繳納期限繳納者,其利息計算至分期繳納限繳日期屆滿之日止,另就逾期部分依法加徵滯納金。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案件,如任一期應納稅款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就其未繳清之餘額稅款,將發單通知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如仍逾期繳納稅款,應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該分局提醒如已核准計息分期繳納之納稅義務人,應按各期依限繳納,避免逾期而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及被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