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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PMP專欄/收入新準則 強制生效日延後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理事會(IASB)於2015年4月28日決議發布草案,擬將IFRS 15 " Revenue from contracts with customers"(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目前譯為「客戶合約之收入」)原生效日2017年1月1日延後至2018年1月1日,並仍維持企業得選擇自願提早採用之規定。IASB預計於五月發布此修正草案,並於七月依各方所回覆之意見公布修正案。

IASB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理事會(FASB)係於2014年5月28日公布了新的收入認列準則,規定對所有交易採用五步驟(辨認合約、辨認履約義務、決定交易價格、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履約義務及於滿足履約義務時認列收入)以判斷收入認列時點及金額,此將改變現行準則依不同收入交易類型(例如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建造合約等)分別判斷之規定。由於新收入認列模式改變重大,為順利推動新準則,IASB特別成立了收入認列準則過渡轉換小組(Transition Resource Group,簡稱TRG),針對收入新準則在實務上所面臨的問題作深入研議,以提供IASB修訂準則所需資訊。

TRG會議對於各項應用問題的討論,促成了IASB與FASB分別提議修改發布還不到一年的新準則。擬修改的內容主要是釐清辨認有關單獨的履約義務、授權及以銷售基礎或使用基礎計算之權利金等應用規定。

然而,IASB與FASB提議修正內容方向未完全一致,因為美國主管機關更關切該轄區內不同企業財務報告間的可比較性。因此,值得觀察後續美國地區與其他IFRS使用轄區實務應用會產生什麼樣不同結果。

關於收入新準則之生效日,美國企業曾以轉換過程複雜為由,而向FASB提出延後施行日之請求。為回應此需求,FASB已於今年四月初率先提議延後生效日,惟適用US GAAP且自願提早適用之企業,其採用日不得早於2017年1月1日。同樣地,許多採用IFRS的企業亦發現新準則內容與現行實務相較有許多重大改變,且可能涉及資訊系統修改或建置,因此建議新準則的施行需要更多時間。

有鑑於此,IASB提議發布此延後生效日的草案。

依KPMG觀察,IASB決定提議延後生效日的主要考量在於產業界所面臨的挑戰,例如電信業及軟體業等。此外,IASB今年初已提議修改新準則之其他內容,對於會受到修改內容所影響的企業而言,更多準備時間是必要的。

截至目前為止,金管會尚未認可IFRS 15,亦尚未決定該準則之生效日,但主管機關已於民國104年初成立「推動IFRSs 新公報採用工作小組」,由產官學界共同討論IASB近期發布之新準則對台灣企業可能之影響及因應,該工作計畫包含IFRS 15之差異分析、對各產業之影響及如何因應等議題。IASB提議延後生效日,意謂著國內企業亦可能面臨類似的挑戰,因此建議國內企業善加利用生效日延後的期間提早因應準備。

(本文作者是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主持會計師羅瑞蘭及KPMG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Group, UK 協理韓沂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