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因申報減除項目的金額超過規定限制,致短繳稅款,於補繳稅款時,是否應加計利息?
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投資抵減稅額,超過所得稅法及附屬法規或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致短繳自繳稅款,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繳者,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就核定應補徵之稅額,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加計之利息,以一年為限。納稅義務人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