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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海外投資收益停滯境外,財政部粗估約達2兆元。財政部長張盛和表示,引導海外資金回台,除查稅之外也需利誘,為鼓勵境外資金回台實質投資,必要時可考慮將自由經濟示範區免稅條款,擴大在全台實施。
自由經濟示範區條例草案第31條規定,示範事業或其股東在條例施行之日算起三年內,自國外或大陸地區投資獲配的股利或盈餘,匯入示範區進行實質投資,股利或盈餘得免繳納所得稅。這項免稅優惠,只限示範區事業。
張盛和表示,針對在示範區從事實質投資者,匯回股利或盈餘免稅的條款,目前仍未完成立法,未來若示範區政策無法順利推動,不排除考慮將免稅優惠擴及全台,以引導停泊在海外的資金回台從事投資。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27)日邀集財政部、金管會等就「上市櫃企業與台商海外未分配保留盈餘之情形與應有之對策」提出專題報告。財政部首次揭露,國內上市櫃公司境外投資收益水位,與實際分配金額不成比例,滯留在外的金額至少達到2兆元。
根據財政部統計,上市櫃公司海外投資收益的分配情形,自2011年起即逐年減少,2011年企業海外投資收益估計達3,897億元,實際分配金額為785億元;到2013年時,海外收益上升至4,215億元,但分配金額則降為685億元,分配金額占投資收益比重只有16.3%。
財政部長張盛和並且指出,財政部新近委託學者提出的一份研究報告顯示,截至2013年底,上市櫃公司赴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實際分配並匯回的比率只有13.42%,海外資金匯回台灣,較實際分配比率更低,顯見資金滯留海外情形嚴重。
針對海外資金滯留不歸,財政部近年採取查稅的霹靂手段,包括不合常規移轉訂價、反自有資本稀釋等查稅措施。其中,不合常規移轉訂價補稅金額約17億元,剔除企業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的利息金額則有17.6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