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先行移轉遺產 應提納稅擔保  回上一頁
    先行移轉遺產 應提納稅擔保

財政部指出,納稅人因遺產稅稅額鉅大,無法立即繳清全部稅款,但卻急需辦理繼承遺產的產權移轉時,可向稽徵機關提出納稅保證,申請核發先行移轉財產的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以利辦理產權移轉事宜。

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罰鍰及加徵的滯納金、利息後,主管稽徵機關應發給稅款繳清證明書;經核定無應納稅款者,應發給核定免稅證明書。

財政部表示,納稅人如有特殊原因,必須在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時,可提出確切納稅保證,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財部說,納稅義務人在遺產稅繳清前,如有辦理產權移轉的需要,可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提供相當於擔保稅款的黃金、經中央銀行掛牌的外幣、核准上市的有價證券、公債及銀行定存單等,做為納稅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