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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子女置產資金 須留證明
坊間有些父母會先逐年贈與未成年子女金錢,等金額足夠後,再用以購買不動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南區國稅局提醒,父母做此類財務規劃時,記得保留可證明資金流程的完整文件,否則該不動產將視為父母贈與給未成年子女的財產,遭補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未成年子女並無謀生能力,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以其名義所購買的財產,必須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所贈與的財產,依法課徵贈與稅。
除非,能提出資金流程證明文件說明,購產資金來源確屬歷年受贈的款項或孳息,便可免徵贈與稅。至於證明文件怎樣才算完備?南區國稅局解釋,證明文件重點是要能佐證確有受贈、受贈後資金在戶頭未遭動用,且確實用以購買不動產的完整資金流程。
因此,父母除須提出每年贈與給未成年子女時,國稅局所開立的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父母每人每年各享220萬元免稅額)。以外,也得提供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佐證受贈款項是否存入、是否遭動用,是否在累積至一定金額後,用以購買該筆不動產。
上述相關文件皆俱全,稅局才會認定非贈與行為。若單單只有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仍會因只能證明有受贈事實、但無法證明歷年受贈資金確實用於購買該筆不動產,而遭補徵贈與稅,提醒民眾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