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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答/房屋法拍所得 須申報所得稅

大雅區陳太太問:本人103年度因無力償還房屋貸款,房屋遭法院拍賣,該房屋拍定價格為500萬元,扣除必要成本及費用400萬元後,尚有100萬元所得,該所得應否申報綜合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答覆:凡財產及權利因買賣或交換而取得之所得,即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故個人出售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是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但如果是遭法院拍賣,依據財政部解釋,應以買受人(即拍定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之所屬年度為準,申報綜合所得稅。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陳太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若在103年12月31日以前者,陳太太應將該筆財產交易所得列入103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