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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擅自歇業 將禁購發票
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擅自歇業,或是遷移營業地址,小心,國稅局將暫停營業人的發票購買權限。
財政部已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賦予稽徵機關停止或管制營業人購買統一發票法源依據,避免出現爭議。
由於管制營業人購買統一發票,對營業人的營業權益影響極大,過去稅捐機關僅以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加以規範,往往滋生徵納爭議,財政部因此決定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將發票管制規定納入規範。
新規定賦予稅捐機關可以對營業人施以禁購與管制購買發票的權限,兩種管制措施各自涵蓋八種行為,一旦營業人出現其中之一,稅捐機關可依其權限,決定是否發售統一發票給營利事業。
依據財政部規定,當營業人有以下八種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停止其購買統一發票。
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暫停營業或註銷營業登記;遷移營業地址至其他地區國稅局轄區;受停止營業處分、登記的營業地址,無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已變更統一編號,但仍以原統一編號購買統一發票;變更課稅方式為依營業稅法第40條規定查定課徵。
當營業人有以下情形之一時,主管稽徵機關得管制其購買發票: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新設立或遷移營業地址,營業情形不明;遷移營業地址未辦理變更登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