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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國外基金所得 要稅
財政部指出,營利事業投資國外基金的收益,不適用證券交易所得稅免稅規定,須按應稅所得申報繳稅。
至於投資的標的如屬國內基金,財政部表示,國內基金的投資收益可以免徵所得稅,但須列報所得基本稅額。
財政部指出,共同基金因註冊地區不同,分為國內基金及國外基金,所謂國內基金是由國內的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並在國內註冊的基金。
營利事業處分國內基金所發生的所得,屬於證券交易所得,依據現行規定准予免徵所得稅,但仍須列報所得基本稅額。
至於國外基金,則屬登記註冊在我國以外地區,且大多是在有「租稅天堂」之稱的國家註冊,如盧森堡、開曼群島等。
財政部表示,這類由國外基金公司發行,經政府核准後在國內銷售的基金,投資收益屬於境外投資所得。
財政部表示,依據現行規定,營利事業的境外所得必須併計所得申報課稅,因此,營利事業處分國外基金的所得,不屬於免徵證券交易所得稅的範圍,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舉例來說,稅局近日就查核一案例,有一公司於101年度申報了800萬元出售有價證券所得,並自行認定免稅,從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但深入調查發現,800萬元中,僅300萬元屬國內基金所得,其餘500多萬元都投資國外基金所得,認定該公司須將500萬元加回課稅所得額中,並補稅近90萬元,加罰50多萬元。
財政部提醒,國內外基金並不是以基金投資區域區分,更不是在國內銀行或投信公司買的基金就是國內基金,而是以註冊登記地區區分,營利事業在申報處分基金所得時,應注意基金的性質,避免因不符合規定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