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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賣持有未滿兩年地 有條件免特銷稅
出售持有期間兩年內且免納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是否也免報繳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非屬特銷稅條例所規範之特種貨物,係指出售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或其他依法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並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者。
如出售持有期間兩年以內之土地,係因移轉之漲價總數額經計算為0元,以致免繳納土地增值稅,則仍應依規定報繳特銷稅。
該所特別提醒,出售持有期間未滿兩年之房地,除有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規定非屬特種貨物之情形外,均應依規定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款,以免因未申報遭查獲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