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結婚前各自持有一戶自住房地,結婚後出售其中一戶,是否要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答覆:
財政部配合10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之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銷稅規定,其中就夫妻銷售婚前各自取得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於婚後出售其中一戶房地,認屬非短期投機情事,免課徵特銷稅。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此類案件依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於修正前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適用修法後免徵特銷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