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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售寶物獲利 要繳所得稅

近年寶物鑑定節目興起,出售「寶物」的行為,已引起國稅局關注。財政部指出,個人出售骨董、藝術品的獲利,屬於財產交易的一部分,必須舉證成本繳納所得稅,否則即屬漏稅。

由於骨董、藝術品拍賣市場,成交價屢創新高,加上近來主打鑑寶的電視節目出現熱播現象,坊間開始興起一股寶物收藏的投資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個人買賣骨董及藝術品並非免稅,出售寶物如有獲利,必須注意稅負問題。

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骨董、藝術品的獲利,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出售骨董等獲利,應納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

在計算骨董、藝術品的獲利時,國稅局指出,如能舉證成本,即應按實際買賣價差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做為課稅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凡可舉證成本者,一旦發生虧損,才能列報財產交易損失,並與其他財產交易所得互抵後報稅。

不過,部分年代久遠,或經由遺贈取得的寶物,可能缺乏成本證明,國稅局表示,如果因此無法舉證者,無論賺賠,都要依照藝術品種類或性質,比照零售業的營利事業同業利潤率計算課稅所得後報稅。

國稅局舉實際案例,甲2014年經國內拍賣會出售收藏多年的溥心畬山水畫,成交價200萬元,以及楊英風銅雕作品成交價100萬元,但因持有年代久遠,甲已無法提示當初購買成本證明。

即使如此,依法甲仍應申報出售獲利,經國稅局核定,甲應申報的拍賣年度財產交易所得額是42萬元(即成交價200萬元×古玩書畫同業利潤淨利率15%+成交價100萬元×雕塑品同業利潤淨利率12%)。

財政部指出,古玩、字畫等骨董及藝術品的收藏、投資及拍賣行為漸形成風潮,國稅局也開始蒐集這類買賣資料,做為課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