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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夫妻分居逾半年 可分開稅
配合夫妻所得可選完全分開計稅,財政部已公布分居夫妻分開申報原則,夫妻因故無法共同居住達六個月以上,或受家暴等因素必須分居者,今年5月報稅可各自獨立申報。
自今年申報103年度所得稅起,納稅人及其配偶符合以下四種情形之一,即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一、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二、納稅人與配偶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法院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者。
三、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因受家庭暴力,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
四、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取得前款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
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103年度如有符合這四項分居要件,今年5月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需檢附包括法院裁定書或保護令等證明文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