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的所得稅法規定,對獨資商號辦理結算申報有何影響?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依據103年6月4日公告修正後的所得稅法71條規定,免使用發票的商號維持現行課稅規定,不必辦理結算申報;至於使用發票的獨資及合夥商號,自明年5月辦理10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起,應以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納稅額,自行繳納及申報;此外,申報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的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規定列為營利所得,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但修法後所有獨資合夥商號仍然免辦理暫繳申報。